产融结合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gongshurong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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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竞争机制是产业实体与金融机构有效结合的启动器。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管制放松,金融资本与工商业资本结合联营形成产融型企业集团即产融结合在全球范围重新兴起,并日益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产融结合在带来规模经济、产生协同效应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加大和风险传递,冲击金融监管体制,并容易因产融联营形成市场势力妨碍市场竞争、进而可能通过滥用市场优势等行为破坏市场竞争机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两大现实问题,需要法律规范产融结合以实现产融有效结合。面对产融结合的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跨业联营,我国在金融机构从事单一业务的市场环境下建立的以分业监管为主要特征的单一金融监管体制具有根本的缺陷,已经无法适应产融集团风险监管的要求。即使我国目前依据《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确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合作机制,但是应对产融结合仍然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建立纵横一体化金融监管(即有条件的横向监管)体制势在必行,所以完善和强化金融监管无疑是目前首要的工作。然而,单纯依赖金融监管体制应对产融结合具有制度的局限,换言之,产融结合的有效法律规范需要解决制度供给不足问题。我国新生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几与我国产融结合无涉,产融跨业联营易于积累金融风险和在产融之间形成风险传递,并伴随产融结合之扩张、经济力持续集中而放大金融风险;此外,产融结合及其集团化容易导致市场经济力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势力,可能妨碍市场有效竞争,或者通过市场优势滥用和集团内部共谋行为损害市场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所以针对产融结合即使构建了完备的纵横一体化金融监管体制仍然需要反垄断法的积极配合。为了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并维护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竞争机制,产融结合之反垄断规制非常必要。为了对产融结合实施有效的反垄断规制,应当在以下诸方面完善反垄断立法与加强反垄断执法:首先,在产融结合领域应在反垄断立法、执法观念和规制视域诸方面实现转变,注意发展规模经济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平衡。规制的主体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借鉴欧盟的经济实体理论和美国的企业集团内部经营安排理论,一般情况下应将产融结合的企业集团视为完全的市场主体,从而加大对产融结合的反垄断规制力度。根据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的不同类别宜采取不同的反垄断规制态度:重视对横向集中的控制,而弱化对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的控制,并在产融结合过程中加强反垄断审查;对产融结合之“首次集中”的法律规范,当以金融监管为主、反垄断规制即经营者集中控制为辅,对产融结合之“再集中”即产融型企业集团的对外兼并扩张应当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为主、以金融监管为辅。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典型的行为有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反垄断规制模式应选择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并完善抗辩制度和充实责任体系。产融型企业集团与其它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运用《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予以规制即可;与之相比,应加强对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垄断协议的规制。以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为规制产融结合的实体标准;规制产融结合的价值目标应定位于实现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保障金融安全的三者统一。在发展产融结合和法律规范产融结合过程中,当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金融监管发生冲突时,一是坚持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二是注意反垄断规制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法律规范产融结合需要完善金融监管和加强反垄断规制双管齐下,而且注意二者执法的互补与协调至关重要——为了有效降低产融结合的运作风险,近期在有条件的横向金融监管基础上与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构建执法协调与合作机制,长期来看还需要建立统一的集金融监管和反垄断审查于一体的权威机构。本文分九章:第一章产融结合概述部分,主要阐释了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和法律界定,交代了产融结合的法律模式及其结合的主要途径,概括了产融结合及其经济实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划分了产融结合领域主要法律形式为金融集团、全能银行、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企业集团、财团型企业集团,并探讨了产融结合的产生、发展趋势及其利弊。第二章产融结合领域金融监管及其局限部分,从金融监管模式之比较切入,分析了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应对产融结合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融结合的金融监管的具体思路,进而论证了即使构建了完善的金融监管集中体制,但是单纯依赖金融监管应对产融结合具有制度的局限,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急需解决制度供给困境,引出产融结合需要反垄断规制这一核心话题。第三章产融结合领域垄断与限制竞争的具体表现及弊害部分,首先交代了产融结合之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动因,接着归纳了产融结合领域垄断与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最后分析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限制竞争的主要危害有:限制或排除金融市场的竞争、损害金融市场的稳定、损害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增长。第四章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立法执法观的转变部分,在论证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论述了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立法执法观的应有转变:该领域反垄断立法观之从静态到动态的发展趋势,该领域反垄断立法之从竞争到合作的价值维度,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立法原则,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从促进竞争转向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立法目的,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从内国适用转向域外适用的立法视域,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从国内立法到国际协调与合作的立法内容,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兼顾合理原则的执法原则,该领域反垄断规制的法律责任从单一责任转向综合责任。第五章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在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地位之界定部分,阐释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在反垄断法规制中的特殊性,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对产融型企业集团的认定及不足,就如何准确认定产融型企业集团在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地位,提出借鉴参考欧盟的经济实体理论和美国的企业集团内部经营安排理论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第六、七、八章分别就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之经营者过度集中、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集团内部垄断协议这三大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展开论述——第六章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部分,在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的经营者集中划分为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首次集中和再集中的基础上,论证了对应于不同的集中反垄断法采取的不同规制态度,并重点论证了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定;第七章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部分,首先分析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接着分析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构成、认定及其行为表现,最后在阐述对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规制时要注意选择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的规制模式,为追求个案正义须完善抗辩制度,为完善法律制裁须充实责任体系;第八章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内部垄断协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部分,首先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的垄断协议行为划分为产融型企业集团之间合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合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种,在产融结合领域研究后者才有意义,在对其加以规制时须以本身违法原则为判定垄断协议违法的主要原则,对纵向卡特尔行为严格豁免,适当调整处罚额度加重制裁。第九章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制度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功能差异、耦合与互补部分,首先分析了产融结合之法律规范的复杂性,接着阐释了金融监管与反垄断规制在功能上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最后重点论证了产融结合之金融监管与反垄断规制在法律规范中的协调之关键是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处理好反垄断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产融结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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