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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条件的变化、财富重心的转移,现代信托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信托从传统的财富传承的转让设计发展为使财富增值的管理设计,信托受托人已经从消极的财产持有者变为积极的财产管理者。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制度,在现代信托法制扩张受托人权限的背景下,为了防止受托人以牺牲正义和受益人的利益为代价,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懈怠职责,课以了受托人谨慎义务。随着“资产组合理论”的引入,英美法系还发展出了“谨慎投资者规则”。但是,我国信托立法并未对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加以明确规制,导致受益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内容的欠缺也影响了信托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受托人谨慎义务制度进行考察,从比较法、历史分析、价值判断、经济分析等方面对受托人谨慎义务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受托人谨慎义务内容的完善有所助益。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概述”。第一节主要是从概念、地位、标准角度对谨慎义务进行初步界定;第二节主要是比较了谨慎义务、善管义务、忠实义务等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第二章“受托人谨慎义务比较法考察”。前两节主要对英美法系作为信托发源地英国和信托业最发达国家美国的判例法、制定法中谨慎义务的内容进行考察,论述了这两个国家谨慎义务的发展和演变;第三节则简要阐述了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信托法制中关于谨慎义务的内容。第三章“谨慎义务规则之法律属性及受托人责任”。第一节从道德和交易成本角度分析了谨慎义务的理论基础,指出受托人履行谨慎义务依然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谨慎义务规则作为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具有节约交易成本之功效。本节还对谨慎义务规则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指出谨慎义务规则并不是单纯的任意法或强制法;第二节对违反谨慎义务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指出违反谨慎义务行为属于“债务不履行”行为,并进一步分析了违反谨慎义务行为的具体责任方式。第四章“我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规则评述及完善建议”。第一节主要评述我国信托立法中受托人谨慎义务内容存在的缺陷,指出我国信托立法中存在受托人谨慎义务标准不明确、内容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第二节对我国受托人谨慎义务相关内容的完善进行研究,主要从谨慎义务的内容及标准、受托人权利保障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