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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及移动通讯工具的高速发展,数字音乐行业也日渐繁荣。为应对音乐盗版等版权问题,独家授权模式成为了数字音乐市场广泛采用的版权许可模式。“独家授权”是指在线数字音乐平台与版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版权公司独家授权音乐产品在指定平台试听或下载,是产业链的纵向整合的表现。在音乐市场聚合发展下,音乐平台呈现规模化效应,少量的大型音乐平台收割大量的音乐版权的独家资源。中国数字音乐市场不再是正版和盗版之争,而是企业之间关于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诘问和挑战。从预防和阻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及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反垄断法的介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是源于著作权专有许可产生的合法垄断行为,但是如果被授权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中涉及的独家授权模式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版权公司与数字音乐平台公司之间的独家授权;第二,数字音乐平台公司之间的单方转授权或双方转授权。前者独家授权可能涉及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性判断;后者的单方授权或相互授权会涉及超高定价、拒绝交易及差别待遇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在进行违法性分析前,对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下所涉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分析尤为关键,相关市场的划分是进行后续反垄断分析的前提。由于传统的界定方法在数字音乐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中难以直接适用,需要从音乐的传播形式,上下游关系,音乐技术服务以及版权交易主体等多维度多步骤进行市场划分。进一步而言,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是必要的一步。与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同,在更为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应将唱片公司及音乐平台对于数字音乐市场的控制程度、市场份额、曲库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市场支配能力的影响、时间上的动态变化可能、潜在的市场进入者等要素也应纳入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进而,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的典型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中,从高价转授、拒绝交易以及差别待遇三个行为对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是否涉及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进行量化分析判断。基于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对竞争的双重效果,在独家授权涉及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时还应适用合理原则综合各方因素,对其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对于该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的考量因素,需从效率抗辩和竞争抗辩角度考察。基于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现状以及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的实践情况,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对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反垄断规制提出建议。首先,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对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秉持宽严相济的态度;其次,建议改革互联网经济下的市场份额比例与计算方法;最后,建议从《反垄断法》第14条列举条款以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加入安全港规则两方面完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