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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单质押进行贷款,作为新兴的融资手段已为理论界广泛的接受,在实践中已有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在保单质押实务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保单质押的可行性研究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以质押制度和权利质权制度为基础,就权利可以设质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的可质押性,进而得出此二者均具有可质押性的结论。但是受规则和实务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保单均可质押,本文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可质押保单进行了列举式的分析。第二部分是保单质押的设定。开始着手解决保单质押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首先就保单质押的当事人,即哪些主体可以凭保单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质押贷款的申请,此问题的讨论解决的是保单质押的资格问题。因为保险合同关系本身就涉及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等众多关系人,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保单质押的出质人。在质押当事人确定以后,本文继而对以保单设定质押的具体条件进行论述。保单质押不仅要符合有关权利质权的规定,也要遵循《保险法》中有关保单出质的特别规定以及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保单质押的设定条件明晰以后,文章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就保单设定质押贷款的程序加以说明。第三部分是保单质押的效力,包括对质权人的效力和对出质人的效力。保单质押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效力体现在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上。为了保证质权的实现,质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可以加强对保单的控制并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也是权利质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对出质人而言,保单质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其保单权利实现的控制上。第四部分保单质押的实现,解决的是债权人凭借自己合法持有的质押保单满足自己的债权并在其权利可能或已经受到侵害时利用保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方法和途径问题。由于保单所担保的主债权与保单的保险期间经常会不一致,这就会出现保单所担保的主债权先于保险合同到期和后于保险合同到期这两种情形,本文对这两种情形下保单质权的实现分别予以讨论。第五部分是保单质押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虽然以保单设定质押进行贷款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是风险较小的优质贷款,但风险依然是存在的。风险主要来自我国相关法律不健全以及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对保单质押的风险进行加控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在对风险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