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著名合同法家艾森伯格教授认为,在合同法保护的三类利益之外,还存在第四类利益,即违约获益。违约获益是受诺人的要求允诺人吐出其因违约获益的利益,不包括返还利益。对违约获益返还制度的关注,源于合同法的原则与返还法原则冲突。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到损害的允诺人处于合同得到正常履行的状态。《返还法》的原则之一是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当受诺人的期待利益和允诺人的违约获益相等,或者超过允诺人的获益,以期待利益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就可以剥夺允诺人的全部违约获益,使受诺人获得完全的补偿。此时两个原则并不矛盾,但若受诺人的损失少于允诺人的违约获益,那么按照合同法的原则,被告在赔偿损失之后依然可以保留违约获益。此时两个基本原则相互冲突。这两个原则冲突源于两个部门法赔偿理念的冲突,合同法历来以补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为基础,而返还法赔偿的根据是被告的不当获益,包括通过转移行为和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当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益不等时,赔偿领域的矛盾更为突出。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对此展开积极探讨,试图对违约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引入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以摆脱理论和实务上的困境。
尽管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归属于不同的法系,但是面对的社会问题是相同的,因此本文选择英美合同法中的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作为博士论文的撰写内容,希望在对该制度梳理的基础上,能够对我国合同法违约赔偿责任体系的完善有所助益。博士论文共分成六章,包括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发展沿革,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违约获益赔偿责任适用的合同类型,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认定,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计算,以及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对完善我国合同法赔偿责任体系的意义。
第一章内容主要是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发展沿革。在合同法承认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之前,这种以被告的获益作为赔偿内容的不法获益赔偿责任就已经广泛存在于合同法之外的私法领域获益赔偿责任广泛存在。不法获益赔偿责任从性质上属于衡平法救济,得到了信托法、侵权法和知识产权的普遍承认。后英美法系法官为解决违约损害赔偿不充分的问题,通过信托法中的推定信托制度,将信托法中的不法获益赔偿责任适用于违约领域。通过推定信托可以适用的违约类型主要包括两类,涉及忠实义务和财产权的合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土地买卖合同,但信托法与合同法有很多理念是相互冲突的。最终2001年英国法院通过Blake案,正式确认了获益赔偿责任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而即将于2010年5月公布的美国《返还法》(第三次重述)草案第39条也认为被告为机会违约行为,应当剥夺被告的违约获益。
第二章论证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无救济,无权利”是英美法系的传统思维模式,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合同权利,而是为受害方提供充分的救济。这种功利主义的思想滋生了效率违约,即霍姆斯大法官所提倡的“选择模式”。然而这种思想极不利于维护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更无法稳定交易秩序,促进合作。因此康德合同权利理论为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成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其主张受诺人通过合同获得的是对方的允诺,而不是允诺的东西,允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侵犯受诺人合同权利的行为,赔偿的内容是合同权利的价值,而被告的违约获益可以视为衡量合同权利价值的替代标准。实际上,康德的合同权利理论就是合同财产理论。
第三章说明了适用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四类合同,即特定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禁止性义务的合同,忠实义务合同,瑕疵履行合同。这四类合同经常出现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无法提供充分救济的情况,例如原告没有受到财产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计算。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可以作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有益补充,解决补偿不充分的问题。
第四章是关于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认定。该章分成三部分,第一节为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节为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为免责事由。合同法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威慑故意违约的被告,因此被告的过错是认定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重要前提条件,让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举证负担过重,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依然采用所谓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责任构成上有五个构成要件:被告的违约获益,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的违约获益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主观故意,以及期待利益赔偿补偿不充分。
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和难点,即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计算。本文的计算是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即计算问题是法律问题,并非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关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计算,都有具体的计算规则和限制规则。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中被告的获益,如同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中原告的损失一样,都要受到一些规则的限制。为了防止原告通过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也要受到因果关系的限制,例如远因和共同原因。在计算违约获益问题上,并不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其以直接结果理论作为赔偿的指导思想,同时以获益的时间作为限制远因的标准。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方法属于主观计算法,直接计算被告的违约获益。其中包括被告的积极获益,例如转卖中获得的差价,还包括被告的消极获益,例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所降低的履行成本。无论是积极利益还是消极利益都属于直接获益,对于间接获益的计算是本章的重中之重。间接获益表现为被告利用违约获益继续投资而获得的利益,信托法将该种获益是为不法获益,应当归属于原告所有。对于恶意违约的情况,应当归属于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范围。由于共同原因产生的获益,需要将非违约因素产生的获益扣除,例如被告的努力和技能,市场因素等等。
第六章目的是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赔偿责任体系。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赔偿制度仅以原告的损失为赔偿内容,填补原告的损失为基本目的。该前提限制了对原告给予的救济范围。而我国《合同法》引入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可以有效的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不足,同时具有可行性,但需要注意该制度的立法形式,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例如与违约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