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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制度在防卫社会、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之所以没有确立保安处分制度,一方面是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界定和性质存在争议;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对保安处分制度适用的核心——人身危险性存在争议,尤其在人身危险性的评判标准上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人身危险性自被提出就存在争议,能否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怎样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因为笔者赞同在我国确立保安处分制度,所以笔者在阅读相关文章的基础上,首先对保安处分制度进行界定,其次对保安处分制度适用的基础——人身危险性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于是否在我国确立保安处分制度一直存有不同的声音,尤其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前后,呼声更是高涨,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保安处分制度应该在我国确立下来成为更多学者的主张,笔者之所以选取这一题目作为毕业论文设计,一方面是出于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兴趣,另一方面也希望能为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确立提供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