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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作为一种观念其历史渊源可以碰触到人类文明最懵懂的状态,然而随着文明的递延,契约也在悄然地发生着异化,契约异化的逻辑起点在于人而不在于契约,契约本身只是交易关系需求下的人们对象化的客观现实,脱离了人的主体性,契约自身没有异化的意义可言。本文认为契约的异化,出现于垄断领域,交易结构的变革为契约的异化提供了形式意义上的逻辑可能,对社会资源的垄断与集中是构成契约异化的实质原因,而垄断产品在经济意义上的不可替代性是反向对象化过程的动力所在,在法律层面上,契约的异化表征为“去意思表示化”。第一部分旨在透析契约异化的历史理路,分析认为原初状态下的契约只是交易关系形式意义上的证据而已,在“绝对所有权”制度尚欠发达的历史形态下,契约仅具有名称的意义,而不具有概念的实质;直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引导下的宽松政治环境为契约自由的萌生提供了基础的社会空间,所有权制度的形成与确证,为契约自由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意义上的逻辑起点,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过程是使“意思自治”成为一种自觉的动力;随后,在交易关系框架下,本文对契约异化的形成原因、动力以及表现形式进行逐一解构,从而探寻契约异化的深层内涵。第二部分在实证主义视角下对契约异化的现实表征进行法理学品析,并结合德国经典案例着重分析了“事实契约”现象,文中主张,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实际上并不是不需要意思表示,而是契约异化表征在法律层面上的“去意思表示化”,与其说问题表征为“事实契约说”与传统契约论之间深度的张力,不如说,是传统契约理论尚且无力解释契约异化所反映的新的社会现实;随后,文中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对契约的异化进行了法经济学解析。第三部分介绍了因契约的异化所引发的相关法律构想,阐释了契约的异化对当事人主体性的否定,文中主张对契约异化的司法规制属于一种“事后规制”,时常是在损害后果业已形成的情形下,司法力量才具有介入的必要,而当事人所提出的司法主张,更多是为了寻求一份心理上的平衡与慰藉,进而提出了针对契约异化的相关立法构想,并分析价格管制、创立行业委员会以及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