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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规制的关系问题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确定人类社会根本法律秩序的宪法,一方面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既相互联系、不可分离又存在对立紧张的关系。宪法如何调整和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关涉到宪法如何划分公共利益的界限,并通过公共利益的规制而实现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 公共利益的规制不仅是部门法学亟待解决的难题,而且是宪法学理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以宪法规范分析方法,来判断和界定公共利益。具体言之,本文从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关系出发,认为宪法公共利益是与公民基本权利相互联系和对应的宪法规范关系,基于此,从二者的宪法规范关系来判断和界定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内容,这是本文的命题。由此,论文围绕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关系结构、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及公共利益规范关系要件、公共利益规制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关于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限制之思考与完善等问题来进行展开分析和研究。 论文包括引言共分为四章。引言主要内容包括论文研究的动机、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选题研究的国内外现状、论文的主要框架、创新点和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的研究之处。 第一章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本章从公共利益概念界定和内涵出发,在详细梳理了国内外分析和界定公共利益的主要方法的基础上,认为在分析方法上以规范性要求来界定和分析公共利益,而不是其价值性和利益性,因此,在价值论、利益论和规范论三种方法的分析中,本文认为应该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关系中,分析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及其内容,以克服以上公共利益分析方法的缺陷,并详细阐述了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分析的方法、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公共利益的类型化研究。具体的公共利益在宪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后,宪法条文中规定公共利益必须由法律进行具体化。对具体法律中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主要分析具体法律中包含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的类型,初步明确公共利益规范和公民权利规范内容的区分标准,有利于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运行的领域予以适用, 第三章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要件。本章主要论述了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结构和规范要件。在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结构部分,主要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关系中分析了公共利益规范关系的三重结构,认为任何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关系都包含的三重结构:人权保障、公共利益的限制、补偿限制(限制的限制)条款结构。论文基于此对具体的公民权利相联系的公共利益的规范关系结构进行了分析。 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要件具体包括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客体要件、损害后果及补偿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效果要件。笔者认为公共利益的权力主体为国家及国家机关,对应的义务主体为公民、客体是和公共利益联系的公民权利的法益、内容为公共利益涉及的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损害后果必须是损害事实和国家权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对损害结果承担补偿责任、法律效果为对立法、司法和行政产生约束的宪法规范效力。 第四章公共利益的规制。公共利益的规制包括公共利益的规制原则和规制程序。公共利益的规制原则包括四个基本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公共利益的规制程序包括公民民主参与程序、民主决策程序和事前、事中监督程序和事后的反馈评估程序。 论文结合“孟母堂”的案例,将案例分析的部分贯穿在论文分析的内容之中,通过该具体案例分析了公民受教育权中的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问题。 最后论文在结语部分,提出关于我国公共利益宪法规范方面的若干思考。笔者认为我国宪法我国宪法正逐渐由以前以“公共利益至上”价值理念向“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理念的立场转变。必须修正传统的宪法学关于公共利益优先性的理论,立法和司法中利益衡量判断标准改变为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也为切实实现和规制“公共利益”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论文的创新性见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从公共利益的研究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对国内外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应该从规范论,尤其是从规范关系以及规范关系结构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关系进行阐述、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基于和公民权利紧密联系的规范关系中由宪法来调整和规范二者关系的一定社会关系的规范化内容。只有从二者的规范关系中界定和分析公共利益的规范关系才能较好明确和界定规范关系中公共利益的范围、主体、界限和程序等问题。 第二、对公共利益的规范类型进行了分析。宪法规范中的公共利益必须由法律加以具体化。分析公共利益规范类型,对与公民权利联系的各种不同具体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有助于宪法规范中的公共利益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个案分析对公共利益进一步明确和适用。 第三、对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要件进行了分析。宪法规范上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宪法规范的准则,体现由宪法调整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要件包括公共利益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损害后果及补偿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法律效果要件。公共利益的权力主体为国家,对应的义务主体为公民、客体为和公共利益联系的公民权利的法益、内容为公共利益涉及的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法律效果为对立法产生约束的宪法规范效力,凡可能引起侵害公民权利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和国家具体行为的宪法审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