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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律师法》第二次修正案。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扭转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进一步限制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平衡了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然而,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律师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本文共分五个章节,对修改后的《律师法》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论述。其中第一至三章主要论述修改后《律师法》进一步完善的三项权利——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每一章又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通过与国内相关立法的比较(即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原《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比较),总结修改后《律师法》的进步之处;第二,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即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国际公约、国外立法的比较),剖析修改后《律师法》的不足之处;第三,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以及修改后《律师法》的具体实施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律师辩护权的建议。第四章主要阐述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关于律师辩护权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实质差异,因此理论界就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文章中,笔者将逐一介绍、分析各方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第五章主要阐述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控辩双方力量的影响。修改后《律师法》的颁行,势必会加强被追诉方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削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本章将分别从律师、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四方的角度着眼,进行详尽论述。修改后的《律师法》因其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一经颁行即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引起广泛讨论,同时也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推向前台。本文在广泛吸收国内相关论著精华以及两大法系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修改后《律师法》的进步意义与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对于完善律师辩护权的设想。希望能够对修改后《律师法》的正确实施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