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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民商事领域的诉讼激增,而“执行难”问题也随之进入公众视野,并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破解“执行难”也成为了我国民事执行工作改革探索的重要目标。民事执行权配置问题,是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其不仅涉及执行立法的基本结构,而且还涉及到执行的正当性问题,也更关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障问题。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前提性问题是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定位,对执行性质的研究,不仅能够正确把握执行立法的方向,同时,还有利于合理划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审判性事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实现民事执行的效率性和正当性。在我国,对执行理论的研究探索相较审判而言起步较晚,并且对于一些基础的理论问题仍存在争议。西方国家的司法权就是指的审判权,域外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主要有法院内配置模式、政机关内配置模式、专门执行法院配置模式和混合配置模式四种。机构设置又大致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但无论其执行权配置模式和机构设置是何种,都大体遵循合理的分权、监督制约、权力的限制和有效的救济的基本理念。现有的研究多是根据对民事执行权属性的讨论的结论来对民事执行权力进行配置,且多囿于“权力归属”、“机构设置”等宏观层面,较少关注化解“执行难”的现实需求。民事执行权既不同于以客观判断为特质的司法权,也不同于以社会管理为特质的行政权。虽然其运作外观,在某些方面具有司法权的消极特征或行政权的主动特征,其承载的权力内容或功能完全不同于司法权和行政权。因此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独立、具有强制实施的特征的、以实现私法上的请求权为功能的一种权力。那么为了保障其有效运行,我们应当找到除了宏观的权利归属和机构设置以外的新的立足点,那就是执行的现实需求:执行程序的流程划分与执行机关的内部分工、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与装备要求、其他机关及个人的协助义务的法定化、是否应赋予执行人员以类似于警察的侦查权和强制权等等。本文以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概念、性质及特征为切入点,探讨了执行权配置的相关问题以及研究对策,对我国传统执行权配置模式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借鉴世界各国执行制度和我国各地法院对执行权配置的现行改革举措,最后,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从执行权的机构设置和执行机构内部分权两个方面提出对优化我国执行权配置的理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