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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审原告是否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即为本文的论题。撤回起诉权作为民事原告享有的一种处分权,其始存于原告向法院起诉时,然何时终止,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由此审判实践中产生了关于本文论题的争议并有了学理探讨的必要。民事诉讼法学理上认为,撤回起诉权诉作为民事原告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亦作为原告享有的一种处分权,应贯穿于诉讼程序始终。而一起由原告起诉所引发的诉讼,伴随着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诉讼程序的终点应为判决确定之时。故民事诉讼原告享有撤回起诉权的权利期间,应是在判决确定时终止。民事诉讼原告于判决确定之前,即民事二审程序中同样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然正如法有应然的法和实然的法之分,学理探讨和立法毕竟不同,后者往往需要结合司法现实考虑更多实际因素和价值选择,法规范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在有些情形下实为必然。立法者留有余地的考虑让法规范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实现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原告二审撤回起诉亦不对其加以明确规定的做法,实际上则赋予了民事二审法官对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请求是否准许之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对于原告撤回起诉之问题,立法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规定终局判决作出后禁止原告撤回起诉,另一种是规定终局判决作出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但禁止再诉。这两种选择并无明显的优劣之分,只是前者侧重于关照法院的审判权,后者侧重于尊重当事人的撤诉自由。而我国现行立法倾向于第一种,并赋予法官就终局判决作出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情形有自由裁量权。由此,对于我国现行立法选择的合理性论证和个案中法官如何就二审撤回起诉进行自由裁量亦是较具有研究意义的问题。不过本文认为,待时机成熟,民事撤诉制度更加完善,立法终会对二审可以撤回起诉加以明确。本文因篇幅及作者能力所限,仅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就二审撤回起诉问题之争议情形和学界各方观点作出阐释,并以民事撤诉制度为基点,通过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就本论题选取了三个可借鉴性相对较强的法域即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同我国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立法及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