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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带来的积极效益是增加了国民收入,增强了综合国力,但同时也使我国的旅游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旅游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到了中心议事日程。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一部分,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概述。旅游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旅游活动及旅游区周边的一些经济活动给旅游的相关区域造成明显或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旅游区生态系统功能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刚性的、比较强硬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将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使相关行为得到规范和制约。第二部分,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目前有关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在指导思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与保护旅游生态环境不相适应的弊端。要改变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所遭遇的这种尴尬局面,实现对旅游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就必须重新构建我国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构想。要实现旅游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建立一部完善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这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要对旅游生态环境的法律价值重新定位,即以人与旅游生态环境平等为价值基础确立可持续发展这一科学的指导思想;以保护和发展旅游资源为目的,确立相应的主要原则,如代际公平原则、生态环境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等;并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现状以及建设和现实国情,进一步建立区域旅游生态环境管理体制,重新明确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从而促进旅游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建立生态旅游的认证及评估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以实现其对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承诺;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有效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性,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供智力与动力支持,并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加快建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救济途径。我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健全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会更加适应客观的需要,并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