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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计划,通过征收、置换、收购、回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在对其进行拆迁、平整和开发后投入市场的一种土地管理方式。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起源于1996年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的成立,是土地制度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大潮的一项重要举措。尽管该制度推行至今已有十几年,但由于功能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各地的实践尚处在摸索阶段,其还处于比较低的法治化层次。 在我国,储备土地主要包括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两类。就土地储备制度的初衷——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以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而言,存量土地应成为土地供应的主要来源。但就目前各地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增量土地在土地储备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已经明显超过存量土地,并且呈现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集体土地要成为建设用地必须首先经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因此获得增量土地的过程必然涉及征收。按照《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储备下的征收自然也必须符合基于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给予相应补偿这几个要求。但由于土地储备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与宪法征收条款的衔接,仍然面临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 本文首先在总结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土地储备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存在的现实意义。接下来从储备土地的范围入手,深入剖析征收土地纳入储备土地范围的现实必然性。第三部分将展开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分析,总结土地储备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检讨。最后立足我国的现实,从转变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导向,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坚持规划优先、构建区段规划等方面着手,以保证该制度在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得到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