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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在美国和欧洲,有着近百年的发展史,为西方经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很多企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帮助下迅速成长,其中不乏国内外闻名的蒙牛、百度、腾讯等企业。纵观这些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无一不是与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政策密切相关。2003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施行后,就有IDG、红杉资本等大型国际风投机构纷纷落地中国;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内创投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由此带动了国内创投产业的繁荣;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获得了政策认可,由此陆续涌现出渤海产业、广东核电、山西能源等以人民币募集的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得以施行,至此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国际通行的组织形式,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2008年券商、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与此同时,各地方也纷纷出台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方规章和税收优惠政策。天津、上海、深圳、宁波及重庆等城市走在全国前列,成为吸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的首选城市。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最为活跃且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市场之一。鉴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开始呈现大规模发展的趋势,本文立足于现实,在业界千呼万唤却仍然犹抱琵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之际,对在现行法律环境下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以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为核心目标,以基金的设立流程为基本思路,对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有限合伙协议、治理结构做一基本梳理,并提出实践建议与制度安排,在分析现有法律环境的基础上,勾画出了应然的法律生态图,不仅对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有指导意义,对现有立法的改进以及还在讨论中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概述性介绍,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以及组织形式的划分,并阐述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第二部分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主体进行研究,分别研究了公司、外国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适格问题和个人、各大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适格问题;第三部分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议的几大核心条款进行法律及现实的分析并提出建议;第四部分在权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后,结合国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对本土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大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