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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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国内金融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在金融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其中,集资诈骗罪成为近年来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的高频犯罪之一,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仍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立法完善等问题着手,对集资诈骗罪进行理论探讨,力求为打击集资诈骗犯罪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全文约2.9万字,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概述。该部分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简单介绍,列举了目前刑法学界对集资诈骗罪概念的几种表述方式,提出表述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只需直接引用现行刑法所表述的罪状即可,即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该部分探讨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阐明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集资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且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为不特定范围的自然人和单位的货币资金;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
  第三部分:集资诈骗罪的界定。该部分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与合法集资行为、集资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对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近罪名的界限,对集资诈骗罪的此罪与彼罪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集资诈骗罪各种犯罪形态中的未遂形态、罪数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指出集资诈骗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提出了集资诈骗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并认为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总额说加以确定为宜。
  第四部分:集资诈骗罪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该部分从集资诈骗罪的罪状表述、附加刑的适用强度及各档主刑的起刑金额等三方面着手,论述了集资诈骗罪现有立法中需要进行完善的几个问题,提出集资诈骗罪的罪状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集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增加附加刑的适用强度,将罚金刑由限额罚金制改为倍比罚金制,同时扩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建议将集资诈骗罪各档主刑的起刑金额按以下标准制定:1.“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达2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达50万元;2.“数额巨大”:个人集资诈骗达5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达15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集资诈骗达25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达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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