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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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理论的提出,为企业灾害中向上追究上层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由于监督过失具有间接性,如果不对其范围加以合理限定,则会无限向上追责,过度扩大过失责任的成立范围。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与专业化,扩大监督者的注意义务范围更会使得监督者背负沉重的负担,有损分工协作效率的提升。有鉴于此,本文拟就将信赖原则导入到监督过失领域进行研究,以期为合理划定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范围寻求理论依据。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此展开研究:
  第一章,以我国监督过失犯罪的实际案例入手,引出本文的问题点,即信赖原则能否适用于监督过失犯罪。
  第二章,对信赖原则与监督过失的基本理论进行必要的介绍,为后文内容的展开奠定理论基调。本章共两节,第一节简介监督过失理论内涵及其与过失构造论之间的关联,第二节简介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及其在过失论中的体系定位。
  第三章,对监督过失领域引入信赖原则所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系统梳理与评析。共分两节,第一节讨论信赖原则适用于监督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议。第二节则从对否定说说观点的批驳及对肯定说合理性两个层面阐明本文观点。
  第四章,讨论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第一节讨论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的适用范围,信赖原则在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中均可以适用,在公务类监督过失下不存在适用空间。第二节对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的适用条件展开讨论,从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两个层面来限定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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