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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正在被有形或无形地展现出来,在转化为物质财富或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其面临着被改造、被异化,甚至“面目全非”的风险,因此重视传统文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不容置疑的论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和国际性、区域性组织就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张,90年代以后,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也开始进行积极探讨与摸索。近些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普遍认识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与意义。在研究分析现存各类保护机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保护模式,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最大化。本文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与特征入手,在知识产权背景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正确的解读,然后在理论与实践上总结了普通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框架下的特别权利保护。第二章在比较参照国际法、国内法的前提下,具体分析了受特别权利保护的法律客体、法律主体及法律内容。第一节对法律客体进行了准确的界定,第二节将法律主体区分为传统群体与传承人两类,在第三节中提出了包括“传统素材权”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在内的“民间文学艺术权”,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第三章论述了在特别权利保护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及灵活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做到保存与开发并举,创新与惠益共享。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将民间文学艺术区分为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素材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两部分,前者是群体中经过历史积淀存留下来的比较固定的“母题”、形式规范等程式化的东西;后者是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东西。在权利主体的界定上区分为传统群体与传承人两类,权利内容上“传统素材权”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的划分均是基于以上的解读与分类。这样的分类能够让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有着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更能够妥善保护好传统群体及传承人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