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奸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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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罪作为最古老的罪名之一,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本文旨在对清代奸罪的立法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奸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入手,全面探究清代奸罪的基础。在古代,奸罪主要是指不以义交的行为。从先秦时代就出现了对奸罪的处罚规定;秦汉时期,奸罪有了强奸、和奸的分类,同时还出现亲属相奸、居丧奸等更为细致的规定;到了唐宋时间,奸罪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奸罪体系。《唐律疏义》中奸罪的规定,已经开始区分不同主体,对特殊主体的奸罪以及不同行为方式的奸罪进行详细规定。《宋刑统》中的内容基本因袭唐律,但在编排上首次将奸罪独立成为一门,统称诸色犯奸门;元明时期,奸罪立法进一步发展。元代的奸罪立法,首次规定了奸淫幼女、轮奸的处罚。明代奸罪立法不管是在犯罪构成还是在量刑上都与前代有较大的改动,如出现有关刁奸、纵容抑勒奸的规定,量刑也较唐律为重。其次,从清代奸罪立法的整体概况出发,全面介绍清代奸罪的立法体系、立法演变以及奸罪性质。同时还在此界定了本文所述奸罪的范围,本文讨论的清代奸罪不包括官吏宿娼、买良为娼、诬执翁奸这三条,仅对其余7条进行研究阐述,另外犯奸门中有关伙众鸡奸男性的条例也暂不讨论。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清代奸罪的构成及认定。在清代奸罪的构成中:主体按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实行犯和帮助犯;按犯罪者身份可以分为普通主体和特殊主体。奸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奸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讨论清代奸罪的行为,奸罪实行行为有强奸、和奸、刁奸,奸罪帮助行为有媒合容止、代私和奸、纵容抑勒以及强奸中的帮助行为。在奸罪的区分认定中,主要涉及不同奸罪的区分认定以及罪与非罪的区分认定。在奸罪的阶层性认定中,主要探究同一阶层内的奸罪以及不同阶层间的奸罪如何处罚并分析造成此种差异的原因。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清代奸罪的特殊形态。按封建伦理道德要求产生的奸罪,主要分为居丧奸、亲属相奸、纵容抑勒奸、因与人父子通奸酿成逆伦重案的奸罪。情节恶劣的奸罪主要有奸淫幼女或幼童、轮奸、造成人身伤害的奸罪。按主体身份产生的奸罪主要有僧道犯奸和职官犯奸。在本章下,对以上每种奸罪特殊形态的概念、分类、处罚等,都做了详细的分析探究。本文第四章,旨在对清代奸罪做全面的评析。首先,对清代奸罪认定的评析。清代奸罪的认定具有科学性,比如强奸的认定需要有暴力、胁迫;非奸所捕获及事后指奸因其无证据被认定无罪。另一方面,清代奸罪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强奸正与人通奸妇女认定为刁奸,奸妇有据,奸夫无凭的奸罪只认定女方有罪。其次,对清代奸罪特殊形态的评析,得出其具有科学性、伦理性。同时,还对清代奸罪的处罚原则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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