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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股东知情权制度在《解释(四)》第七至十二条的规定中得到大幅度修改。由于本文重点探讨“股东知情权主体研究”,因此笔者最为关注《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我国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具体包括两类:一是股东;二是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前任股东。相较2016年出台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原告范围,正式的《司法解释(四)》对原告范围考虑的更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之规定只赋予具有股东身份的主体享有查阅、复制权之诉主体资格,对不属于股东身份主体则未留丝毫余地。从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角度而言,这样的规定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自不待言,但是从保护股东知情权角度来说,规定过于严苛,太偏向公司利益考虑。后经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呼吁和建议,此次《司法解释(四)》放开了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已退出公司的原股东的知情权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新修改的知情权主体制度正不断进步,但是否足够完善,仍值得推敲。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主体身份的问题仍有争议。笔者此次研究股东知情权主体,意在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具备股东身份的主体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是否需要考虑其持股比例,持股期限以及其所任职务?二是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新任股东以及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现笔者将本文分为三个章节,通过这三个章节的铺垫,陈述和分析,为以上两个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一章为“股东知情权制度概述”,本章为基础理论部分,主要由股东知情权基本内容和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发展与现状两小节组成。第一小节基本内容涉及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起源、属性特征、内容结构三部分,第二小节笔者以《公司法》修订时间为节点将股东知情权制度分成三个时间段,更加直观地描述该制度的发展演变及现状。第二章为“股东知情权行权主体”,本章分为三小节,第一小节股东知情权主体理论基础大致介绍股东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第二小节阐述股东知情权主体范围变化;第三小节分析股东知情权主体问题现状,在这一小节中,笔者将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具备完整构成要件的一般股东,一类是缺乏完整构成要件的特殊股东,目的是为了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具备股东身份的主体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是否需要考虑其持股比例,持股期限以及其所任职务?(2)隐名股东、新任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和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其中第一个问题会在本小节解决,第二个问题将放在第三章进行重点研究。第三章为“特殊股东的类型化研究及建议”,该章节是本文最为核心和重点的章节。本章主要从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新任股东和母公司股东四个主体展开,笔者分别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结合理论学说和域外法律规定阐述这些特殊股东的身份认定问题并给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