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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本文的写作背景及思路。近年来,立法者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下,各种司法解释和法律修改活动都体现着中国对死刑适用的逐步严格控制,从实体和程序上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当下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从实体上进行死刑的控制,主要的方式就是削减死刑罪名,规定死刑适用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以及人民对于死刑这种刑罚还抱有普遍的信任的情况下,从实体法上完全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所以,结合中国实际,当下从程序上进行死刑的控制成为必要,且具备了相当的可能性。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分成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当前国际社会中死刑的存废现状,死刑案件程序控制的概念和以程序控制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章分为三部分,首先介绍了联合国对于死刑案件的态度,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所做的努力,表现在联合国一系列有关死刑的公约与决议上;然后分别列举了美国和日本这两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利用程序控制死刑方面的具体做法,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国家,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分属于不同的法系,在程序规定和要求上也不尽相同。通过与域外的比较,有利于中国立法者博采众长,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第三章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内容是中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程序控制的体现和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在对各项问题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本文是按照先程序后制度的顺序进行论述的。程序部分包括死刑案件的审判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前程序主要是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两方面来讲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主要讨论了应当确立直接审理的原则,同时应当将定罪和量刑分开,独立进行,死刑案件二审的审查方式和范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应用,在复核审程序中讨论了应当将改程序设置为符合诉讼规律的审判程序之一,而不是一个行政行为;然后是执行程序,笔者对于执行依据、执行主体和救济程序做了论述。三个制度分别指的是审判管辖制度、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管辖包括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律师辩护制度,主要是从律师自身素质、保障律师权利和指定辩护几个进行说明的,着重讨论了指定辩护中被追诉人拒绝辩护、指定辩护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在证据制度这一节中,主要是就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展开的论述。对于所有刑事案件当前均面临的问题,笔者只是稍加阐述,文章论述的重点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所面临的特有的困境,也即是将重点放在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死刑复核、执行、审判管辖制度、指定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这几点上。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之上,提出应当认识到死刑案件程序控制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中国现行立法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但是随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在死刑案件程序控制方面必将取得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