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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5日,克隆羊多莉(Dolly)在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里诞生,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高级哺乳动物的无性繁殖,在生命科学史上,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尽管,多莉已然成为过去(于2003年因病被执行安乐死),然而由这头克隆羊所引发的有关人类克隆技术应用前景的伦理论争却一直成为了伦理学的热点,历久不衰。直至今日,无论是在生命科学界,还是伦理学界都未能在“要不要克隆人”(或者否定意义上的“是否要禁止克隆人”)这个问题上取得普遍共识。直接的后果就是,各国的有关立法或立法倾向差别很大,主要反映在对待“生殖性克隆人”与“治疗性克隆”的不同态度上。这种深刻的分歧,使得在国际法上,也难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多边条约,2004年联合国企图促成的《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的最终流产正是这种伦理分歧的集中反映。
本文认为克隆人伦理论争的发生的理论前提在于对科技自由的伦理限度的不同看法上;论争的思想基础在于如何看待意志自由与道德自律的关系上;而论争的实质在于科技的价值内涵。
在梳理了克隆人伦理论争的由来与发展以及对克隆技术的发展做了简要回顾之后,本文首先讨论了一般性的科技伦理问题。发现科技的发展是整个人类认识世界的一个逐渐祛魅的过程,因为科技,人类在自然面前自信起来,但科技时常走向了伦理的反面,甚至导致伦理灾难,科技的手段性要求人类社会建立一定的社会规范和科技职业伦理来加以把握科技的发展方向,其中的核心是一种责任伦理。由于科技伦理的问题大都与科技自由的扩张的边界何在整个问题有关。因此必须对科技自由的伦理限度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自由与必然、自由与人的异化、求真与求善目标的统一以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自由观等思想和实践的考察,得出结论:自由具有绝对意义,而限制具有相对意义,限制科技自由必须理据充分。
在克隆人(指生殖性克隆)技术应用问题中,有三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需要认真讨论:
第一,克隆技术的施行者的自由权利,认为只有当这种技术自由权利不会构成对任何一种自由的侵犯,并没有任何自由在这种技术自由最终产生的结果中受到伤害,或者即使受到一定的伤害,却无法证实这种伤害是对自由的违背和逻辑地来源于技术自由的实现,那么这种自由就没有被加以限制的合理的伦理依据。这与不伤害和自主性的两大根本伦理原则是相统一的。
第二,是提出现实需求,要求施行克隆人技术,繁衍后代的准克隆父母们的自由生育权利。经过论证确认,由消极自由概念引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育权。准克隆父母要求施行克隆技术繁衍后代的权利与自然生殖的权利及其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价值层面是相似的,至少不亚于使用其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条件下所相对应的权利。
第二,是有关克隆体,即最终进入现实生活的克隆技术的结果——一个活生生的克隆人的自由权利。认为赋予这个个体生命的克隆技术,只要排除了对其现实的和未来的,来自他人或社会的可能伤害,即充分考虑的他(她)的自由权利,生殖性克隆就可以通过伦理论证。
本文最终强调人类生殖性克隆作为一种可能的全新的辅助生殖技术,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应当与现有的各种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伦理地位。认为在现有的人工生殖技术不能满足不孕不育夫妇获得亲生孩子的生殖权利要求,而人类克隆技术又成为最后的、唯一的并可靠的选择的情况下,根据人们对现有的其他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伦理态度,克隆人领域作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的现实理据将被弱化,乃至消解。当然,这是一种经过伦理权重,从而是消极的、无奈的态度。这种态度的核心是必须尽可能降低克隆人技术应用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在危害确实发生时,设置补偿性、保护性制度条件。如在技术应用前,须设立严格的伦理审查制度来确立准入资格,排除基因设计和控制的主观意欲,并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遗传学上的完全复制,如依靠卵细胞中线粒体的遗传参与功能。为了减低对人类基因库多样性的破坏,须严格限制克隆人通过克隆人方式获得后代;而为了保护克隆人的人格尊严,须制定严格的保护隐私之法律;等等。对克隆人技术中进行基因控制的主观企图,本文持反对意见。并重申,人类克隆技术试验与应用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该项技术是成熟的,被证实为安全而可靠的;第二,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即当克隆生育方式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最后的生育方式选项时,该技术的应用仅仅服从于满足不孕不育夫妇的生育要求的唯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