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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全面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并逐步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而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未来中国农村发展的方向,也越来越得到中国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而中国农村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国家给予政策、法律上的支持与规范。本文就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从微观层面,通过对梨树县郭家、夏家合作社进行的案例研究,在运用PRA(ParticipatoryRuralAppraisal)工具的基础上,立足于农民视角,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对两个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系统地分析,并引入国际上一种较新的制度影响分析方法——“状态-结构-绩效”(SSP)制度影响分析法,在该框架的指导下,完成合作经济组织对当地农户的经济影响分析、并在发展研究方法的指导下,进行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非经济影响分析。并根据农户的信息反馈,结合合作经济组织外部环境及内部制度分析,找出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上存在的问题,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并从政策层面上对如何实现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结论如下:
1、在经济方面,应用“状态-结构-框架”的制度影响分析框架进行分析,得出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个人直接进入市场及通过中介的方式相比较,其交易成本更低,能够给农民节省更多的交易费用,同时可以使农民获得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获取的生产要素,比如资金等生产经营要素。但由于其本身服务设置、内部制度等问题使得其缺乏吸引力。
2、从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非经济影响方面来看,合作经济组织很难担负起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化服务,但是对入社农户却有很好的号召力、团结力。因此,国家在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立方面可以考虑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
3、关于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集中反映在产权以及合作经济组织资金获取问题,合作经济组织要保证资产独立,社员合作占有,需要一个独立的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在资金获取上适当收取会费或股金,但要保持在农民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同时开拓新的融资途径,不能因为争夺国家的扶持资金而引起合作社之间的无序竞争。国家要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并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