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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民事诉讼不仅局限于解决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私权纠纷,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使纠纷能够得到一次性解决,法院的判决效力往往会扩张到第三人,这样使案外的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法院裁判的侵害,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根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撤销诉讼项制度的确立是对既判力的挑战。当然,对于我国的立法以及实践,该制度的确立是一种新的尝试。本文试图从四个层次研究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首先,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内涵、性质及价值角度阐述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利用比较法,分析法国、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关于第三撤销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立法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的参考。再次,着重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现状,重点剖析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主要包括:立法体例混乱、适格当事人的范围狭小且不宜把握、管辖权规定粗略、审理程序不明确、没有规定法律效力、防止第三人滥用撤销诉讼的制度缺失、救济途径缺失。最后,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横向的完善即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定位,与纵向的完善即法律本身具体完善建议。第三人撤销诉讼作为保护第三人权益的一项新的制度,其是对原保护第三人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只有在各个制度相互配合运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最大功能,而我国法律在立法时,并没有将各个制度如何作出解释,因此,本文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另外,本文重中之重,对于该制的具体完善建议。根据第三部分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立足于我国司法状况,提出完善制度构建的措施及协调配套规定等对策,主要包括:第一,纠正立法体例。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将第三人撤销诉讼独立于第三人参加诉讼,建议设置于审理程序中,与普通审理程序并列,列为特殊救济程序;第二,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的立法现状,重新界定适格当事人范围。第三,细化管辖权的规定。细化管辖权的规定,增强实践的操作性;第四,明确规定审理程序。使用何种程序审理,决定了审判后当事人享有何种救济途径;第五,明确原裁判撤销主体。没有明确撤销原裁判的主体,法律操作起来容易产生歧义;第六,明确规定法律效果。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法律效果,使当事人预测到启动程序后的法律后果;第七,建立惩罚机制对第三人撤销权进行合理的规制。对权力合理的限制是对权利的保护,权利都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第八,设置救济途径。虽然第三人撤销诉讼是特殊的救济程序,但其与普通的诉讼相同,也应当为当事人设置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