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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刑法针对嫖宿幼女这一犯罪行为实施独立定罪,并将之归属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社会不断往前发展,嫖宿幼女罪被单独划分成为一种罪名凸显了问题所在,也伴随着越来越大的争议。笔者认为,站在法律严肃性与权威性角度来看,立法出现缺陷,不要企图指望靠道德或者司法判定者依靠职业素养来加以优化和完善,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靠立法来解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源上堵住漏洞、弥补缺陷。而且还有可能对法律统一性造成破坏,使得执法标准出现混乱,更大危害可能相伴而来。因此,想要彻底解决该问题,就要抛弃对司法解释的依赖而从立法方式来考虑。本文拟以嫖宿幼女案的典型案例回顾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对该罪名展开深入探讨,针对嫖宿幼女罪涉及的立法缺陷、所附带而生的司法困境展开讨论,同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对同幼女发生性行为在立法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做比较研究,经过思考和分析来提供针对该罪名的相关修正方案,希望可以推动刑事立法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