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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解读。包含三个部分: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含义、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特征以及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存在的现实意义。该模式在程序上应当包含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方式、侦查规则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贿赂犯罪侦查语境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的一种方法,在收集证据的方式上,以受贿嫌疑人的口供为突破点,获取嫌疑人受贿的线索和事实,再以此为基础收集物证等其他证据。贿赂犯罪是围绕权力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通常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知情,在侦查实践中,侦查链条长。案件突破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尤其是受贿嫌疑人口供,整个审讯过程密闭进行,侦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随着程序的推进和外部力量的介入,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却可以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和侦查成本,纠正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推动刑事司法口供规则的健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弊端进行总结归纳。检察机关在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存在的致罪偏向,过分重视和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双方不能形成有效的对抗,加剧侦辩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嫌疑人虚假口供,案件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增加侦查成本,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弊端根源进行剖析。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变了形,配合多于制约,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成为侦查机关的帮凶,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处伸张。在长期存在的“以获取口供为中心,以印证口供为补充”的口供思想和侦查习惯,以及单一落后的侦查手段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上述弊端的形成。第四部分是我国贿赂犯罪“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转型构想。结合正在进行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完善我国贿赂犯罪侦查机制的路径,包括促使转型的现实条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推动作用、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域外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以及具体路径——转变侦查理念,树立法律共同体意识;提升职侦能力,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树立人权意识。完善刑事辩护机制,加强律师职业保障;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良性的侦辩关系,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