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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得不到保证,再加上其发展权、受教育权等诸多宪法赋予的权利在实际运行中的缺失,历史原因产生的制度性障碍等原因造成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落后,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立法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导致立法理念缺失、体系结构不健全;法制建设的层次较低,多为法规、规章,缺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甚至出现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互相矛盾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采取多法并行模式,基本上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并且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因此,我国应该采取“统一立法”的立法模式,中央层面要成立大社会保障部,以便统筹考虑与顶层设计。在立法方面,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构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社会保障法作为母法的统领下,以立法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协调各种社会保障子法;在实际操作方面,大社会保障部应当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务,协调并改善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在社会保障事务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