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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代各主要国家宪法文本中的公民义务规范为切入点,在横向与纵向上对公民的宪法义务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借以探求作为规范的宪法义务的一般性特征和变化规律,着重探讨了宪法义务规范实现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在此基础上,检讨了我国现行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的特点、法理基础和实现机制,力求在客观中性的立场上展现中外宪法文本中义务规范的异同与得失。第一章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对各主要国家宪法义务的内容和规范方式进行梳理。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是课以宪法义务时所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宪法义务规范的变化大致历经了从早期的萌芽到上世纪初的高峰直至当代式微的过程。第二章分析了宪法义务的功能(作用)与特征。宪法义务的功能可区分为宪法义务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其社会作用是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的。宪法义务的功能决定了宪法义务的内在规定性,文章通过把宪法义务和私法义务(民事义务)以及宪法权利做全面的比较,从而展示出宪法义务的独特面相。第三章以国家权力的运作为视角,讨论了宪法义务规范的实现机制。亦即立法权对宪法义务的形成功能,行政权对宪法义务的执行功能以及司法权对宪法义务的审查功能。第四章检讨了我国现行宪法公民义务规范的构成与实现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理论是我国现行宪法义务观念的基础,国家至上主义是宪法制定者在规定宪法义务时的价值取向。这些精神渗透在各式的宪法义务规范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