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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监管进行法理分析,明确了监管主体选择与完善的理论基础与标准。首先,通过对监管的概念介绍,明确监管在法学语境下特指政府及其授权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区别于私主体之间的监督行为;但这并不妨碍非监管主体配合监管主体,在监管制度中发挥监督、保障的辅助作用。其次,就监管主体而言,也分为政府机构与被授权的其他组织;因此,监管权力在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成为监管理论与实践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再次,通过分析监管的四点功能,确立了监管主体及其他非监管主体选择与功能完善的实质标准。最后,在以上监管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论述了对其进行多层次监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本文第二部分围绕监管主体问题,对国内外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与评析。首先,通过综合分析目前我国不同地区预售资金监管的立法例,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即是监管主体的选择没有统一标准,没能区分监管、监督与保障的不同主体功能。究其原因,是没有依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性质与功能特点进行合理的角色分配与分工配合。其次,通过简要分析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监管制度,总结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这将有助于我国监管主体的选择、定位以及功能上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前文对监管理论与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大陆地区监管主体的选择与功能完善进行了分析与论证。首先,明确了在我国大陆地区,监管主体应当限定于政府、房地产交易中心以及监管银行;同时在完善各主体功能的基础上,考虑监管权力在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以形成合理、紧凑的监管层次。其次,对分离出的非监管主体也进行了角色定位,并考虑如何发挥非监管主体对监管主体的辅助作用。最后,在明确各主体主要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于各主体功能发挥的衔接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