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司法解释有利溯及规定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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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带来一系列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其中,当新旧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并适用裁判依据又会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深刻影响,既有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还存在不足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专门就民事法律溯及力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有利溯及的规定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又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深入分析后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第一章从实践基础和价值基础两个方面对《规定》有利溯及规定予以探讨:在实践基础方面,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对民法典有利溯及的情形进行具体规定,将“三个有利于”(即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回应了《民法典》生效后对有利溯及规则的需求;但同时,个体信赖利益与国家法律制度演进(尤其是新法规定,如《民法典》)之间逐渐显现一种紧张的对抗关系,体现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进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是民事法律领域的绝对固定不变的原则,而是在合乎正当性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有利溯及。在价值基础方面,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与当事人信赖利益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信赖利益存在于人际关系之间,信赖利益保护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进一步,民事法律强调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信赖利益是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体现,基于保护信赖利益的有利溯及规定,符合并维护公平正义价值。第二章首先对《规定》有利溯及规定相关司法裁判案例进行筛选、统计和宏观分析,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有利溯及”为全文关键词、在“民事案件”分类项下进行检索,基于案件数量、占比予以特征总结,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案由分类中,“合同、准合同纠纷”类型占比最高;2.审理法院级别分布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3.审理程序分布中,二审程序占比最高;4.终审结果分布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最多;5.文书类型分布中,判决书占比远超裁定书;6.审理法院分布中,位居前五位的依次为山东省、广东省、陕西省、北京市、四川省、福建省,其它法院的案件数量次之。其次,对建设工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保险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等五种司法实践中涉及有利溯及规定的合同作了类型分析,发现其对于合同效力问题的判断,从始至终都是解决案件时最基础但又最重要的问题,特别强调的是从司法裁判实践的立场深刻体现了有利溯及规定适用对当事人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再次,从五类主要案例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问题剖析,进一步强化论证了有利溯及规定适用的正当性,在维护民事主体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类型化。其一是有利溯及规定适用的标准问题,包括形式性标准(案件发生时间)和实质性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其中,适用形式性标准相对是比较清晰的,而实质性标准的适用还不够明确;其二是有利溯及规定适用的界限问题,主要指向哪些情形下不可以适用该规定,适用界限问题存在模糊地带。这些不足的主要成因有:1.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充足;2.有利溯及规定裁判依据的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则还不够具体,缺乏专门规定;3.司法实践关于有利溯及规定的具体机制还不完善,主要包括指导性案例不足和法官说理能力参差不齐。针对前文论述《规定》有利溯及规定的正当性、不足及成因,第三章尝试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对策建议。首先,从民法典司法解释自身来看,可以通过修改完善司法解释规定,完善适用标准和明确适用界限,其次,从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则的后续修改完善来看,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以有利溯及规定适用与民法典完善互为支持,并在相关民事单行法中明确标准和界限,最后,从民法典司法实践的具体机制来看,需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考价值,增强法官群体的说理能力,增强裁判可接受性,推动司法环节对有利溯及规定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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