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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不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公民财产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制度支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忽视公民财产权益保护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刑事涉案财物(以下简称涉案财物)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涉案财物返还机制作为处理机制中重要的一环,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涉案财物返还机制为对象的理论研究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涉案财物返还问题进行梳理。本文除引言、结语之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刑事涉案财物返还机制的概述。对涉案财物的含义进行解读,并指出其与赃款赃物、查封、扣押、冻结之物在概念上存在的区别。同时,本文只就涉案财物的返还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审前返还程序和审后返还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涉案财物返还机制的设置。从制度规定的层面,对我国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和审后返还程序的具体设置进行解读,介绍了返还程序的实施主体和启动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涉案财物返还机制进行了反思。首先,指出涉案财物返还机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返还程序设置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予以阐述。具体而言,返还程序设置中存在程序设置违背程序法定原则,当事人程序参与权无法保障,返还的及时性难以保证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返还程序矛盾凸显,审后返还程序存在不足等问题。其次,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展开分析。指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重实体轻程序”司法观念的束缚,程序运行受司法成本的限制,程序监督受司法设置的影响。第四部分提出了涉案财物返还机制的完善建议。对涉案财物返还机制进行深刻检讨后,认为完善该机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无论是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还是对防止侦控机关滥用权力和遏制司法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从远期举措和近期举措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对于远期举措而言,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刑事单行法,并引入欧洲国家的司法审查机制。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立法、司法和学界对返还程序缺乏重视的现状,远期举措的实现具有难度。就近期举措而言,在审前返还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建立刑事涉案财物先予执行制度,并转变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从而保障审前返还顺利有效的运行。在审后返还中通过规范法院的返还程序,解决返还中的具体问题,确立审后返还救济机制,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和刑事返还国际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