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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在风险投资领域中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之间签订的契约安排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契约安排对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影响。
国外的文献对契约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三个方面:退出方式、激励和控制权。我国的风险投资和国外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创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欲望非常强,几乎是一个合作的前提;其次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公开上市的退出模式几乎不成立;三是国内的风险投资企业缺乏有效的契约形式和法律保护,只能利用变通的方式来保证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由此,本文在研究风险投资契约关系的方法上有以下几点创新和特点:1.研究契约关系的重点集中在现金流分配的影响上,而不是象国内一些研究把控制权分配看成是契约关系的重点。2.忽略了契约关系中公开上市退出模式的影响,而不是象国内的一些研究将公开上市退出看成是一种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途径。3.分析了最佳契约的形式以及可转债类似于这种形式的特点,在案例分析中对比了这些特点和实际采用契约的相似性。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的是信息经济学理论和激励经济学理论,所建立的一般激励模型是国外研究契约理论最常用的一种。根据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现金流分配分别建立各自的效用函数,再对各自的激励相容条件进行分析。此外,在从理论上证明了最佳契约的形式后,除了分析股票契约、债券契约、股债混合型契约以及可转换契约的可行性外,还引入了一个现实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最终我的研究表明:在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最佳的契约形式是类似于可转换债券形式的,这和国外的结论相同;从理论上和中国现实的操作上,以上结论同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