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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学生多项体质指标的下降和网吧发生的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群伤群死事件的警示,以及由基层群众体育组织逐步承接过去由政府揽办的群众体育领域里的微观管理和服务职能进而有序转变体育行政部门职能的客观要求,催生了以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之组织制度创设。 随着创建实践的深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社会功能、法律地位、与举办单位的关系以及如何获得后续生存、发展的资金等问题日渐凸显。但创建前理论准备的不充分和学界理论研究跟进的不及时,凸显的问题没能得到厘清和解决。本研究拟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内,主要以公共选择理论、合约失灵理论、法人的一般理论为视角,通过,文献法、实地调查法、逻辑分析法探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这一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组织性质。 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社会功能在于:动员和汇聚社会体育资源,为青少年在业余时间经常性地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场地和组织保障;(2)俱乐部应划入非营利组织范畴,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俱乐部应归属为民办非企业单位;(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普遍增强青少年体质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化、公益性、专业性的实体型群众体育服务机构;(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因其从事的是公益事业,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并非不能收取服务性收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因其资产的公益产权性质,对利润的处置必须以“非分配约束”为原则;(5)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以自治为运行机制,具有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的人、财、事权,它和举办单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自愿合作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6)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公益性体现为受益者是不特定多数的组织的外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