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中止是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演进的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占有一定的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有关犯罪中止的疑难问题中,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之后自动中止犯罪但最终仍然发生危害后果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比较棘手,但又研究较少,没有形成系统理论的问题。这种犯罪中止后又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在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所著,王世洲老师翻译的《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犯罪行为的特别表现形式》中被称为“中止无能力”。国内外学者对中止无能力问题提出过一些观点,但是要么认为一概成立或不成立中止没有全面分析各种情况因而有失片面;要么只是零星的或者只言片语的有所论述而没有系统、深入的探讨,并且没有形成中止无能力时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完整理论。综观国外刑法学理论研究、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以及港澳台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现状及成果,可知这一课题涉及到的问题是极为复杂的,许多细节之处至今仍然混乱不清,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本文通过对中止犯特权原理即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的探讨,确定犯罪中止后又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未必成立犯罪既遂而仍然应有成立犯罪中止的空间。论证中,以因果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为切入点,以客观归责理论为方法论指导,结合对于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既遂成立标准和中止有效性判断标准进行重构,分别以“风险实现标准”与“风险逆转标准”作为既遂成立标准及中止有效性判断标准。在提出犯罪既遂标准和中止有效性标准的基础上系统归纳提出在犯罪中止后又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方法,即在“风险实现规则”和“风险逆转规则”阶层递进式判断的基础上结合例外情形“风险反逆转”,提出在犯罪中止后又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方法即“风险责任负担规则”,并且对于“未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犯罪”、“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认识错误的情形”、“客观阻碍导致中止无效”等几种特殊的情形进行专门讨论。希望能够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为我国犯罪中止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添砖加瓦,并对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后又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有所启迪和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