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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阶级社会,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通过依法组建的警治禁卫安全力量,对社会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权威控制来保证其安全存在。我国的治安管理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前人曾进行多方面的研究。考察宋王朝治安研究的状况,仅学者陈振、苗书梅以及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等的研究论及。陈文对县尉这一治安机构的设置、管理、以及其发展作了充分研究,苗文则探讨了巡检的产生、设置特点、演变趋势及其职能。从制度史角度看,他们都没有对治安这一制度本身作更全面具体的考察,故综合前辈学者所得,不揣浅陋,试图作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着重考察宋代两大地方治安机构——巡检司和县尉司,从其形成、发展和演变过程入手,着力探讨其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以及其在我国古代治安史上所起承前启后之作用。 宋巡检司因循唐制并有发展,对该部门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使之由五代时的军事职能逐步向治安职能转化。同时,对巡检司官员的任用原则、规章制度、考课监察以及其手下武装的管理都有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使之逐渐形成一项完善的制度。 宋政府同时还仿照历朝旧制,复置县尉司,使之专职捕盗,配合巡检司实行治安联防。巡尉两司制较之前代,在治安特色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即由以往的军警不分,发展到独立的治安警察机构,使之从寄生了数千年的母体中脱离。由于巡尉两司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治安事故的发生,对宋政权的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被称为“万世良法”,为后世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