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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基本的生产资料。根植于土地的农业问题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农业生产结构的快速调整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我国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开始不能满足发展现代农业长远目标的需要,因此需要对现有的土地经营制度进行改革。从1995年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到十八大报告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说明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同时国家也十分重视土地流转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更多流转方式的探索。虽然目前农地经营权流转已经进入初步的实践阶段,但是由于社会体制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监督的缺位以及我国土地资源固有的一些弱势状况也造成了其流转的现状不容乐观。笔者试图通过对美国、日本、台湾土地制度的研究来为我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创设寻求有力借鉴。美国成立完善的农业组织;日本则发挥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作用;台湾的土地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学者研究,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土地用途的限制。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历程,为我国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进行农地经营权流转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因此,我们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第一,防止公权力滥用,对政府和集体组织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第二、开辟多元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积极响应十八大精神,努力探索《土地承包法》规定之外的新型流转方式,如土地经营权公司化管理、成立新型合作社等。第三、对流转土地的用途加以适度规制,以保护我国的耕地资源,防止基本农田面积的减少。第四、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引导农民自愿进行土地流转。同时,我们也应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法律机制,为其流转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让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各个具体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其他配套机制,以协助法律法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各个环节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