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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研究的比较少,即使有研究也主要是作为未遂犯的一种加以说明,无法摆脱可罚的命运。笔者通过对前人关于不能犯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分析,认为不能犯与未遂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而不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体现的处罚的量的区别。对不能犯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处于笔者对该问题的兴趣,而且在于其本身的实践价值。不能犯与未遂犯密切相关,在实践中常常会产生争议,且不能犯也影响到犯罪着手的认定,由此可见,以此作为切入点展开研究有助于厘清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讨论不能犯的基本问题。首先,分析不能犯的概念和分类。在分析理论上不同概念的基础上,认为不能犯是指行为人意图犯罪而实施行为,行为不具有发生意图所犯之罪的结果的危险,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因此不可罚的情况,具有如下特征:不能犯是非罪的;不能犯是不构成他罪的;不能犯是无结果发生危险的;不能犯是不可罚的。随后,对不能犯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具体将其分为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广义不能和狭义不能;悖德不能和侵权不能等。其次,追溯不能犯都历史沿革。从历史发展进程看,不能犯经历了从客观说到主观说的转变,到后期两者又相互交融。最后,讨论不能犯的复杂样态。在不作为不能犯中,不能犯分为不作为的主体不能犯和不作为的客体不能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能犯分为实行不能犯、教唆不能犯和帮助不能犯。第二章讨论不能犯不可罚的认定。首先,讨论不能犯与犯罪未遂。不能犯与未遂犯存在密切的联系。未遂犯之所以可罚,主要原因在于未遂犯具有危险,而不能犯之所以不可罚是因为它不具有危险。除此之外,其不能犯不可罚是因为其虽有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因此还不是着手。因此,还需讨论不能犯与实行行为着手。最后,讨论不能犯不可罚的经济学依据。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益也成了立法的参考对象。其一,分析刑事立法的成本和收益,刑法立法成本包括刑法立法成本、刑法立法监督成本和刑法立法实施成本,刑法收益包括时间收益、政治收益、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我国将不能犯入刑主要考虑的是其社会收益,而社会收益主要体现的是预防价值,但是将不能犯入刑来预防显然是入不敷出的,因此不能犯没有处罚必要。其二,站在刑法谦抑性的立场,得出不能犯处罚的不必要性。因为在不动用刑罚的情况下不能犯问题就能得以解决,如侵权和道德就可以解决不能犯问题。第三者讨论不能犯的认定标准。不能犯的认定标准涉及到事实的判断、时点的判断和危险的判断,文章从主体不能、客体不能和手段不能的分类来分别得出它们的认定标准。主体不能犯的判断标准是,只有符合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特殊身份的才可能是既遂或未遂,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特殊身份的则是不能犯;客体不能犯的判断标准是,在行为人的侵害范围内不存在侵害对象,这里的侵害范围包括行为的直接作用范围和行为人当时可以即刻再侵害的补救作用范围;手段不能犯的判断标准是,从行为的本质看,其手段是否能实现其犯罪意图,如果不能则是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