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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指出,权利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权利的一项制度,同样不可能独善其身,同样受着其所处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的约束。本文试图通过田野观察,以实际案例研究村民自治在压力型体制下的现实运作情况。本文以太原市北部某县的一个农业镇为样本,通过考察压力型体制和村民自治在该镇各自的具体运作和相互碰撞,得出结论:压力型体制下的乡镇政府在上级的层层加压及自身无法克服的“不完全政府”和“悬浮型政府”的困境下,为了完成层层加码、层层加压的各项任务,通过“村财乡管”制度控制村财政权,通过干预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小组的选举控制村人事权,将村民自治组织牢牢掌控在乡镇的手里,使得村民自治组织“附属行政化”。同时,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薄弱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组织面临“无钱自治”和“无人自治”的困境,为了维持本村庄的运转不得不依附于乡镇政府,客观上给予了乡镇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的机会和渠道,村民自治组织的附属行政化也就不可避免了。村民自治的附属行政化现象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只有瓦解压力型的行政体制村民自治才有继续发展的希望。当前我国在推进村民自治的道路上,倒退和停滞没有出路,只有前进才是正路。在路径选择上,推进更大范围的直选这种激进的路径不适合我国的改革传统和现实国情,完善现有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适合我国国情和改革传统的渐进式改革方案。只有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瓦解了压力型体制,村民自治的附属行政化现象才可能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