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与“故意”的古今辨析——以杀人罪为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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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刑法当中,存在着一个非常特殊的杀人罪——故杀,之所以讲其特殊,是因为我国当今刑法中存在一个与之相似的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杀与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那么二者所代表的含义是否一致呢?
  根据目前学界的观点,一般认为故杀就是故意杀人,或者说故杀属于故意杀人罪.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二者在定义上的相似性.我国当今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是:明知自己的杀人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对于"故杀",唐律疏议对其主观心理的规定是"有杀心","有杀心"与"杀人故意"确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并且结合唐律疏议对"故杀"的具体规定,大体上也可将"故杀"视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是其中一类.但这种比较,总给人一种意犹未尽之感,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被定为"故杀",但却明显不能按照当今故意杀人罪来理解.因此,当前的这种比较还未接触到二者的本质性区别,本文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杀"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是不一样的,"故意杀人罪"建立在当今事实犯罪论体系之上,而"故杀"建立在中华法系,即古代农业社会价值犯罪论体系之上.只有建立在体系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致谢四个部分,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故杀概述
  首先,通过对我国古代杀人罪罪名演变的探究,分析出"故杀"的前身是"贼杀".唐律对"故杀"的规定"非因斗事,无事而杀,是名故杀"与《注律表》对"贼"的认定"杀人不忌谓之贼"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并且,在唐律对"故杀"主观精神状态规定为"有杀心"的前提下,就不能再用"知而犯之谓之故"来解释"故杀".其次,进一步分析了"故杀"在唐律"六杀"中的位置,即"六杀"是按照主观意图恶性所做的划分.在"六杀"的主观意图恶性轻重中:谋杀最重,故杀次之,斗杀再次,戏杀轻于斗杀,过失杀最轻;误杀则因不同的情形呈现出不同的主观意图恶性.
  第二章:事实犯罪论体系与故意
  当今刑法是事实犯罪论体系,这是由工业社会形式明确、标准化趋势所决定的.事实犯罪论体系以行为人、行为时为立场,要求犯罪构成必须是要素组合.这就决定了故意这样的主观心理:
  (1)应是意识与意志的组合,二者缺一不可;
  (2)故意只能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是社会一般人的主观心理;
  (3)故意必须是行为时的主观心理,不能将目的、动机纳入到对故意的认定中.
  第三章:价值犯罪论体系与"故"
  我国古代农业社会是价值犯罪论体系,这是由农业社会追求君主专制统治、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所决定的.价值犯罪论体系以动态判断为立场,不会基于行为人、行为时;犯罪由社会评价产生,不要求各要素必须都具备.这就决定了"故"——有杀心这样的主观意图:(1)只重视意志,轻视甚至忽视意识;(2)"故"不一定是行为人的真实主观意图,它是由社会主导的价值评价;
  (3)"故"不一定是行为时的主观心理,往往会将事前的目的、动机纳入其中.
  第四章:故意与"故"的本质性区别与联系
  借助事实犯罪论体系与价值犯罪论体系,在主观意图层面,明晰了故意与"故"的区别,但这还不是故意与"故"的本质性区别.二者的本质性区别在于:故意所代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危险,这种主观危险能够反映主体危险,但并不等于主体危险;故意的内容来源是对客观事实的认识,而非客观价值要素的认识;并且在事实犯罪论体系之下,主观危险才是入罪标准,主体危险只能起到补充作用."故"是行为人的主体危险性,是以伦理道德为依据所判断出的好人、坏人的判断;"故"的内容来源是对客观价值要素的认识;并且"故"是由社会评判出的,社会可以基于其需要,将诸多价值因素填充其中,社会等级身份以及宗族血亲身份都是认定"故"的要素.此外,二者还存在着联系,那就是主观危险的故意反映主体危险的"故",主体危险的"故"包含着主观危险的故意.
  第五章:故杀对当今我国故意杀人罪的启示
  我国刑法杀人罪以主观心理为区分标准,这种立法模式,在定罪上是以主客观相统一的事实性要素作为入罪标准,而非主体危险、客体危险这样的价值性要素,做到了罪刑法定的明确性.但这并不代表主体危险在事实犯罪论体系中没有存在的余地.
  首先,坚持主观危险作为入罪标准,是因为其具有明确性,并且能够反映主体危险性.但是当主观危险出现反映主体危险失真的情况时,就要发挥主体危险对定罪的修正作用.其次,当今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存在量刑幅度过大、量刑情节不明确的问题,主体危险不是定罪要素,但却是量刑要素.特殊的身份关系、价值心理都影响主体危险性的大小,这就促使我们在量刑阶段,必须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体危险性,做到个案的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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