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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历来传统的习惯与思维方式。秦代的廷行事、汉代决事比、晋朝的故事、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断例及清代的成案和通行都具有判例的性质,特别是明、清两代,判例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确立了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及以例入律等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判例形成与适用的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完备与完善。可以说清末的判例制度是中国古代的集大成之作。可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的变迁。特别是清末的社会巨变,法律也随着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拥有千年历史的中华法系解体,中国法律走入了近代化的历程。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技术都被移植进来,但是,这种被迫的改变并不是自发形成的,造成了思想上和制度上的脱节。传统的习惯与思维方式并不可能很轻易地被代替,我们仍应注意到这些习惯和思维方式对当今法律的影响,了解中古古代法律的精髓,选择其中适应现代法律的部分,并且灵活的改造、引用。这不止是对中华法律的认同,同时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也是在全世界这个大环境下坚持自我的一种表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也正等待更多人的研究和发现。本文以《刑案汇览》一书为基础,引用一些原始的案例作为说明,并借鉴当今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探讨清代判例制度的特点、适用、评价以及对现代的思考。清代判例制度的积极方面和限制,对于清代判例制度所具有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兼、重视习惯、贴近民情的优点我们应当进行总结和借鉴,而对于其存在的问题,我们同样要总结分析,最终予以克服。最后得出结论,在清代形成的成熟的中国判例制度对我们现代的法制建设有不可替代的借鉴作用,同时制定法的局限也让我们借鉴判例制度成为必要。当判例成为可能和必要,那么从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中找寻可以适用的制度是非常正确且合理的选择。当然,对于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我们应当予以重视,但是,只有适合的制度,而不应该是只有先进的制度,当我们进行选择和吸收的时候,应该顺应国情、民情,否则,容易造成法律与现实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