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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疑难的犯罪之一,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非常重视对其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中,抢劫罪都还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暴力方法的界限、一些特定财物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基本构成等等。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的有关问题有诸多争议,从理论上理清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抢劫罪犯罪对象中的“公私财物”、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等问题,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着极端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上述几个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能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暴力可以针对财物持有人本身,也可以针对持有人以外的人或者物;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暴力的下限,但是,对暴力只作形式的理解,根本不考虑其对人身权利侵犯的程度和其他情节,是不妥当的;另外,暴力方法应当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况。 第二部分,在抢劫罪的对象中不应当包括不动产,这是由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和不动产本身的不可移转性所决定的;非法财物之所以是抢劫罪的对象,这是因为抢劫非法财产在侵犯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非法财物的管制或合法权利人对该财物的权利;从民法和刑法的角度看,财产性利益应当是抢劫罪的对象。由于无体物具有管理上的可能性,具备成为抢劫罪对象的条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应当是认定对象物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条件。 第三部分,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在前提条件中,不要求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实施其他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