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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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率极低,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不明、管理义务模糊不清、“责令改正”要件存在缺陷是造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困境的根本原因。因此,文章意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在总结学界观点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提供可操作的建议。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概述,分为两个小节。第一节讨论本罪入刑的背景,以风险社会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需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地位为本罪的入罪提供依据。第二节确定本罪的行为性质,列举了学界目前的三种观点,文章以本罪规定了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否定了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说,以能够明晰行为主体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为据赞成本罪属于实质上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说。第二部分介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困境的具体成因,从现行的三份司法判例得出本罪的适用困境,即司法适用率低,没有起到维护网络安全秩序的作用,接着深入分析造成适用困境的具体成因,文章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不明、管理义务模糊不清、“责令改正”的缺陷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探讨本罪司法适用困境的解决方案,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学界观点的基础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划分、管理义务的明确提供了解决方案,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控制力理论划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中间服务提供者、平台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并根据其控制信息的能力分别配置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管理义务,形成层级有序的分级制责任体系。同时通过权利清单制度解决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责令程序适用不规范的问题,以不作为犯的作为的可能性、结果避免的可能性等理论探讨“拒不改正”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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