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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但是其迅猛发展的态势,已成为我国经济市场上的重要力量,促进了中小企业的持久发展,繁荣了我国的实体经济,但其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很多企业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募集资金对象不合格,募集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募集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等情况,这就加大了触发刑事法律风险。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引入案例,重点是围绕私募股权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容易划入非法集资的方面提出问题,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私募股权的发行方式以及私募股权的人数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理论予以分析,主要介绍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概念特征及其认定。私募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包括私募股权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非公开发行方式的认定以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人数限制等方面,这些问题对企业是否非法集资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对上述方面规定较为模糊,因此本文将重点予以分析论述。在合格投资者方面,社会不特定对象存在几种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需要”标准,对朋友、亲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不特定对象提出既存的实质性联系标准。在发行方式方面,对口口相传的认定问题主张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私募股权人数方面,针对分次发行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来予以论述。第三部分主要是案件的启示,由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非法集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介绍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举措。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来阐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容易产生混淆的方面,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秩序方面提供一些建议。希望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推动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证券法规,以此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在募资的过程中滑入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