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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是各国结婚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婚姻的有效手段,对保证法定结婚要件被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就我国来看,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50年的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是在结婚制度中却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有关内容。80年婚姻法亦如此。由此,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因无效婚姻制度的长期缺失而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终于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但这次修法只是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过渡,所以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及不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构想。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本文的正文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通过对有关国家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总结了当代世界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趋势。第二部分,主要谈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存及存在的不足。在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建设的历史之后,重点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请求权主体及行使期间、无效和可撤销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指出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通过对无效婚姻制度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具体内容的分析,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尊重我国的历史传统,从六个方面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事由的重构、拓宽请求权主体的范围、主管机关专一性、效力形态多样性、合理处理违法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对无效婚姻中过错一方如何制裁、对善意一方如何救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