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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商讨、制定过程中,法律行为范畴及其体系重构设想又一次引起了学界的热烈反响。法律行为范畴植根于德意志的罗马法,从民法的维度审视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内涵、特征及其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法律移植本土化的过程中,我国关于法律行为范畴基本上是兼容了德国的法律范畴体系,特别是民法中对于该范畴的引入。对于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而言,在制度设计上继续延续了该范畴体系。但由于受苏联的影响,对法律行为范畴的认识形成了一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理解与观点,例如,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提出。这个概念的提出,使得“法律行为范畴”在民法学者内部、法理学者和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渊源、内容、适用领域、逻辑、语义等方面的争议。面对这样的争议,本文首先需要对由于《民法总则》而产生法律行为范畴的内涵进行法理学上的重新分析,以理论法学为基础进行基本内涵的解释。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法治建设的国情出发,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进行重构,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撑。张教授在其《法哲学范畴研究》主张的层次范畴体系论中,将法律行为范畴归结于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之一。1李龙教授在《法理学》提出的对立范畴体系论中,将法律行为范畴归结于与“法律后果范畴”相对立的一组重要范畴。2为了解决法学理论与部门法的理论冲突,在实际情况中解决法的运行矛盾,本文重新对法律行为范畴的内涵进行释义,以此为基础,重构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范畴体系。基于研究的需要,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引言的简述。首先是对本论文选取该题目的理由和价值进行了全方面的阐述。在此阐述上,综合国内外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对法律行为范畴及其内容进行了综述性的概括。结尾对该范畴的解决思路、解决方法以及创新点作了系统的介绍。第二部分是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理论争议与反思。这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法律行为范畴体系在渊源、语义、逻辑、内容和适用领域的争议,在此阐述的基础上,介绍了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反思。第三部分是法律行为范畴体系重构的思路与价值。这个部分以《民法总则》生效为契机,对“意思表示”范围重新界定,更好的对其理论与实践上的价值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法律行为范畴体系重构的基本方法与理论证成。这个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对法律行为范畴进行内涵解析,在确定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进行重构,在类型化基本重构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进行理论证成。第五部分是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部门法运用。这个部分是本文的难点部分,在第四部分法律行为范畴体系重构的基础上,将其运用到公法领域、私法领域。综上所述,本文从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反思开始,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语义的方法,在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考察的基础上,以类型化的法学方法作为重构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的思路。在重构该范畴体系的时候,选取了六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实证法分析,并且在该部分,以部门法法理化为研究切入点,从解释论和逻辑学的角度对法律行为范畴体系进行了理论证成。在这样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框架下,将法律行为范畴体系理论运用到部门法领域,例如公法领域或者私法领域。在十九大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法律行为范畴体系重构能更好的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能更好的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适应部门法的法理化趋势,能更好的完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以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审判行为更加高效、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