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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渎职罪一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设置该罪,1997年刑法从玩忽职守罪当中分离出了本罪。此后,关于本罪争议最大的即在于此两罪的主观罪过种类问题。本文主要就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复合罪过理论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问题笔者在本章论及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只有单一罪过的传统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引出问题。第二章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问题的焦点笔者在本章论述了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区别在学界的争议;指出我国刑法界传统理论对犯罪主观方面解释的困乏。并引述了法、德、美、英四国刑法理论对罪过形式的划分,指出以上国家的立法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将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之间一个难以确定的“区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加以规定或研究,这一区域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第三章复合罪过理论与滥用职权罪之解读笔者在本章介绍了复合罪过概念,从正反两方面论述滥用职权罪采用复合罪过形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阐述复合罪过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和复合罪过犯罪的总体特征。并认为复合罪过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存在矛盾。第四章有关滥用职权罪的其他问题笔者在本章简要论述了与滥用职权罪相关的其他问题,并在前几章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罪的司法认定与完善提出了建议。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滥用职权罪的正确认识同样有着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