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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经济收入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因此翻修、重建新房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承建人员多为当地的农民,没有专业的技能,加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监管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产生大量纠纷案件。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房主段某洪将自己一处旧房拆除工作交给包工头段某云,段某云组织谭某某等7人一起承接了该项目。谭某某在工作过程受重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段某洪、段某云对谭某某受伤应承担的责任互相推诿,因此谭某某将该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承担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段某洪与段某云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段某云与谭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争;谭某某从新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的医疗费能否抵销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法理可得出:房主段某洪与包工头段某云构成承揽关系,段某洪承担对包工头审查不严的责任。包工头段某云与施工人员谭某某构成个人劳务关系,段某云作为包工头,存在对施工监管不力的过失,对受雇人的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而谭某某作为施工人员,应负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伤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逐渐覆盖农村居民,当农村居民在建房时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社会保险并行给付并不冲突,并不构成重复填补。对于侵权案件中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谭某某从医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不能在侵权赔偿总额中予以核减。对于农村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事件,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强化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等措施,尽可能地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