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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主体作为金融监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模式,而不同的模式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有着不同的监管效果。本文主要围绕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中监管主体的设置、监管效率及监管权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等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监管主体模式的建议。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金融监管主体模式的相关概念进行展开,简要介绍金融监管权、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模式,并指出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监管主体模式的区别。然后从监管权力理论、监管成本理论、监管主体博弈理论分析了金融监管主体模式的选择依据。第二部分以金融监管主体模式的选择依据为指导,对采用统一监管主体模式的英国和日本,以及采用分头监管主体模式的美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中监管主体模式的演进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了监管主体模式的选择应该根据各国具体的经济环境、监管成本、监管效率来决策的结论。通过对比不同监管主体模式之间的差异,分析总结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理论。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从统一主体模式到分头监管主体模式的演变,分析了现行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下存在的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上升、监管主体协调监管失效以及金融监管权力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监管理念的转变、监管主体权责相适应和主体模式向统一模式转变等方面。第四部分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的为目标,提出选择统一监管主体模式是我国内外部环境影响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对金融领域进行全面监管的监管主体。而建立统一主体的路径应当是在加强协调合作监管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立统一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最后合并现有监管主体成立统一监管主体。针对监管权力集中的控制问题,提出从监管权力的设定、监管权力的行使过程、监管权违法运用的责任与补救以及监管权外部监督等角度予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