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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探索和利用外空的不断深入,外层空间活动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断发生,调整外空活动中损害赔偿问题的责任制度,则是外空法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近年来,列入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有关空间活动对空间影响重大议题主要是空间核能使用和空间碎片问题。空间碎片存在特殊性,因其造成损害引起了一系列赔偿责任问题,而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近年来国际空间法学界对此争议热烈。2009年发生了震惊国际社会的美俄卫星相撞事件,使得我们更加关注空间碎片所致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亟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该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有关于空间碎片概述。本研究对空间碎片定义进行辨析,认为空间碎片是指位于地球轨道上或重返大气层的所有非功能性人造物体。其特点是人造性和非功能性。空间碎片主要是由于空间物体的爆炸和碰撞产生,可以是意外的或有意的。另外,空间碎片之间的碰撞也会产生新的空间碎片。空间碎片跟空间物体是密切相关的。本研究认为可以从物理和法律两个不同层面对待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的关系。空间碎片不仅对外空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它也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第二章主要探讨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渊源。迄今为止,国际上没有明确规定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条约,而联合国框架下的五大外空条约只涉及空间物体责任规定,框架外其他国际文件(草案、指南和准则)主要有涉及到空间碎片的技术方面。在解决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时不能完全照搬上述规定,因为这些公约仍存在概念模糊和不明确之处,而国际文件则缺乏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是论文的重点,主要研究了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分为两节论述,一是责任主体,二是求偿主体。责任主体方面,可识别所属国的空间碎片能援引空间物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明确其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本研究认为私人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当空间碎片不能识别其所属国时,责任主体出现不明确。求偿主体方面,一国管辖范围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受害国可成为求偿主体;一国管辖范围以外的领域如:公海、两极、月球等人类公域遭受损害,就会出现求偿主体的缺失。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对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解决方法,国际空间法学界也就此存在众多争议,本文在这两个问题上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第四章主要探讨可识别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空间碎片在地球表面造成损害,不考虑过失与否,这种情况和空间物体损害责任的绝对责任原则相似,我们可以直接适用《责任公约》有关空间物体责任原则。外空活动的过失责任原则适用的地理范围是“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同样可以借鉴该原则,空间碎片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时,可根据过失程度,灵活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第五章主要论述了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范围、求偿途径、赔偿标准和赔偿责任机制。由于无法确定归属的空间碎片出现责任主体缺失,难以适用归责原则,那么,只能通过赔偿责任机制内化分配责任赔偿份额。学界提出了建立基金、保险制度、市场份额这三种赔偿责任机制,本研究认为市场份额是较优选择。
第六章也是论文的重点,主要研究如何完善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第一,在求偿主体缺失问题上,本研究建议设置国际空间管理机构。第二,在责任主体不明时,本研究建议选择市场责任份额方案实现责任内化。第三,建议完善现行外空条约。第四,分析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有关空间立法和空间碎片管理的建议,虽不能立刻填补我国空间立法的空白,但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空间活动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