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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石油运输量的增加,溢油事故和油轮沉没屡屡发生,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是一个航运大国,同时也是一个石油进口大国。随着石油运输量的不断上升、油轮的大型化以及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因船舶油污造成海域污染的风险不断增大。每起重大污染事故的背后都产生巨额的清污作业费用,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船东、货主共同承担船舶溢油损害赔偿的溢油清污基金运行机制,缺乏保障措施和强制措施,或因污染责任方破产,或因污染损失巨大超过船东赔偿能力,或因找不到肇事者等原因,实际赔付率很低,造成了谁清污谁吃亏的局面。 本文在研究有关船舶油污国际立法、民间组织协定、代表国家国内立法及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清污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在第三章研究了我国清污主体的类别及不同的清污主体在溢油清污行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着重研究清污主体商业化趋势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对清污行为性质的比较研究分类明确了清污费用的性质;第五章对清污费用的索赔主体、索赔范围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探讨;第六章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探讨了加入基金公约的利弊,再借鉴世界其他一些国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经验,对建立我国船舶溢油清污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充分的论证,并据此提出了构建我国船舶溢油清污基金的设想,在此过程中并解决了一些基金运作的实体和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