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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网络戏仿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成为了国民关注的对象,对于其中合理使用制度与侵权的界限的法律探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以影视作品《无极》为对象,将原作品的人物和场景、故事情节引用并进行模仿、嘲讽。由于此作品通过网络的传播甚广,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关注,也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纠纷。此类作品在西方国家称之为戏仿作品,它是指通过对原作品的讥讽、嘲弄而创作的新的作品,是独立于原作品之外的。它包括文学作品,也包括影视作品等等,形式多样。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戏仿作品的说法,但是,戏仿作品无论在古今中外都有着较长的历史可以考证。在我国古代就有很多的文学作品是属于戏仿作品的代表,比如说一些诗词等,而在西方国家,也有过许多关于戏仿的立法,最典型的是美国的合理利用制度的立法。戏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权利,戏仿作品侵权的界限如何,戏仿作品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解决戏仿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冲突,减少相关诉讼,这一系列问题就必须先解决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其应是我国著作权法应该保护的对象之一,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却未能将其列为保护对象实为不妥。通过古今中外的戏仿作品历史研究,笔者认为戏仿作品已经是文化历史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创作性是值得肯定的,它推动了文化的发展,所以我们在立法上应该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而且戏仿作品的形式多样,我们不可能将其单独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应该作为著作权权利限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还必须严格限定戏仿作品的目的,以防权利的滥用。另外,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还存在合理使用制度界定模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采用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列举了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但是这样的立法方式很容易挂一漏万,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创作形式层出不穷,采用列举式很容易遇到法律的盲点。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制定上应该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免具体操作中有比如说戏仿作品这样的遗漏现象。公平竞争原则缺失也是合理使用制度中一个问题,笔者建议效仿美国的立法,在公平竞争原则中不易过多的强调原作者人格权的保护,把握保护的尺度。